立法是否应当确认食品安全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修订《食品安全法》过程中,有学者呼吁将食品安全权入法,然而以立法机械创制食品安全权,将面临权利表述困境、权利绝对化倾向、权利沉淀等障碍。国内外法律实践表明,通过灵活解释实现法益扩张可作为法律保障食品安全利益的应然之道:警惕以构建理性创设食品安全权的危险,以现有权利优化取代权利另行创设,同时借助灵活解释适度扩张食品安全利益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