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研究我国电力设备抗震设计规范中关于电气设备动力反应放大系数条款的适用性,以美国变电站抗震设计推荐实施规程(IEEE 693—2005)、日本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指南(JEAG 5003—1980)和中国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为研究对象,从规范的适用条件、参数取值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综合对比美、中、日三国规范电气设备动力反应放大系数选取时的异同点,通过选用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电气设备作为算例,利用有限元软件对其进行时程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对于自振频率较低、自身重量较大的电气设备,可按我国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而对于自振频率较高,重量较小的电气设备,我国GB 50260—1996相应条款的适用性则有待进一步商榷。结合国外先进的抗震设计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电气设备动力反应放大系数规范条款的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