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契约执行效率的缺失,作为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在劳动力供过于求、资强劳弱的谈判能力配置情况下,劳资契约自我实施的结果并不均衡,劳资双方专用性投资的最佳效率与事实上的投资不足之间存在着效率损失。作为契约实施的另一种方式,以政府为第三方则可以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和具有偏向性的制度安排,在不损伤资方专用性投资动机的前提下,提高劳动者契约剩余份额、确保劳资关系的长期存续,矫正劳资契约剩余分配的不均衡状态,从而优化劳资契约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