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社会建构是从抽象的个人出发的,或者说,“原子化”的个人是社会建构的原点。在对人的界定中,由于发现了人的自利追求而使近代早期关于人权的模糊认识变得更加实在,也因此而使社会治理方面的安排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在人的自利设定中,把人本来应当具有的道德因素从人身上剥离了,使人成为理性经济人。结果,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也都被简化为利益追求,社会建构也就完全从属于为了人的利益追求提供实现路径和保障的目的。在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后,这一社会建构逻辑中的问题暴露了出来,以至于我们必须去重新审视人。这样一来,我们发现,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社会并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人也不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相反,社会是存在于人的生活和活动之中的,人是通过行动而建构了社会和诠释了社会。基于这一认识,关于社会建构问题的探讨也就聚焦到了人的行动上来了,从而发现,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的行动应当是合作行动,而入的共生共在则是合作行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