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始终没有解决事业单位的公、私法属性问题,公法属性的模糊已成为事业单位逐利、问责含糊等表象问题的本源,本轮事业单位改革应在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的公法定位,建构中国语境下的“公益法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