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发展有赖通过对其交通科技创新行为正当性及创新成果效用性的价值理性审视以确立其交通科技创新的民生化导向。交通科技创新民生化的法治基准在于,政府通过推进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城市交通发展及其资源配置创设平等而自由的权益分享机制,有效破解交通科技创新所致的人权悖论。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及其科技创新民生化的法治实现,既要规范政府在其中的权力行使,以确保交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惠益分享,又要强化政府于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及其科技创新民生化中的义务履行,以落实交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公共服务供给与宏观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