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意义上的生态人格是指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具有的维护环境权益的尊严、价值取向和品格。这种人格的取向体现了对环境法的价值认同与对环境权的尊重;这种人格的确立不仅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更是实现公民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这种人格的培育必须通过实行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绿色司法,加强环境法律教育,培养生态保护法律意识等路径来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