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仁和刘文(2002)提出了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利润分配观。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论证。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予交易的经济实质是股东为激励经理人而将部分剩余索取权(在财务会计意义上就是利润分配权)让渡给经理人,而不是经理人直接用服务来交换股票期权,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予并不以经理人服务的投入为必备前提,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予交易内含的价值运动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剩余索取权(所有者权益)从现有股东那里来,流到经理人处去。因此,在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予交易的会计确认上,应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对应项目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