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体现出一种双重信托的性质——缴费主体与国家间的第一层信托关系和国家与市场主体间的第二层信托关系,第一层次信托的成立具有强制性,第二层次的成立具有自治性。为保障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健康发展,应厘定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鞭策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需要在第二层信托法律关系中确立两个行为准则——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管理完善的关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