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和义乌两个地区在本世纪初就因相互间的水资源“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具有积极的创新意义,同时了引起法学界围绕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展开广泛争论.本文在梳理相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有关概念进行辨析,综合分析这种“交易”的法律性质,并对新时期下我国跨地区调水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