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逻辑学家C·S·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概括了三种范畴即涉及感觉质;涉及人的经验;涉及思维的。针对符号和对象的关联,将符号划分为三种形式:其一、图像符号;其二、标识符号;其三、象征符号[1]。结合符号的任意性、社会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分析符号认知性、普遍性、约束性和独特性的特性,挖掘符号的指示功能、审美功能和象征功能,将为进一步研究符号学及其在设计中的应用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