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政府对蒙古地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始于关外时期,清军入关后其对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地区政教关系的宗教立法更加全面。其宗教立法涉及蒙古地区政治与宗教、俗权与教权、宗教组织与国家、宗教组织与地方政府几对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维护国家统一、政教分立制衡的特点,也体现了中国多民族语境下西部地区政教关系法律调整的历史复杂性特征。这些经验是不能从西方较为单一的基督教与法律的关系中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