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沪深证券交易所2003~2014年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不同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和模式与证监会处罚的相关性,以及证监会处罚后公司盈余管理策略变化的分析,检验证监会盈余管理监管的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证监会能够识别民营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可根据其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罚,但证监会处罚与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活动是不相关的。从不同盈余管理模式的监管来看,证监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应计盈余管理和基于生产的真实盈余管理的监管是有效的,而对操纵销售和酌量性费用的真实盈余管理的监管则是无效的。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证监会处罚能够显著抑制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应计盈余管理和异常酌量性费用没有影响,但会促使企业使用更多异常营业现金流量和异常生产成本管理盈余。上述结果显示,证监会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以及不同盈余管理模式的监管存在很强的选择性监管问题,其处罚也未显著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只是导致公司的盈余管理策略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