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作为我国三大调解制度之一,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和职能优势,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为此,必须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积极推进行政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