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农民集体结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双重优势,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实践创制;适于城市化进程中非农产业化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基于土地家庭承包制且适应"产权社会化"的农地制度创新。但其未必是一种既经济稳定且普适可行的制度安排,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损害农民权益。以广东南海模式为例,土地股份合作虽可规避征地管制,有利于农民集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却属于特定条件下实施成本较高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宜成为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研究解决土地股份合作的某些理论困惑与实践偏颇,须检讨其适应性、创新性、局限性及可规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