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在宪法中没有得到完整的体现",较大的市"的宪法地位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导致地方无法参与到中央立法的有效博弈之中,同时也影响了中央立法本身的施行和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有效解决。对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应该体现民主参与、维系国家稳定、分权和利益均衡的原则。在具体的宪政制度设计上,需要在宪法中确立地方立法的地位及约束机制,规范地方立法主体的增补和清退机制,强化地方立法的自主度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