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基金会建立于大陆法系中的财团法人和英美法系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两种不同的法律框架,进而分析基金会的产权特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基金会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而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由资格受益者构成的虚拟主体。论文提出"公益产权"的概念描述这种特殊形式的产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基金会责任面对的多元主体,指出问责(accountability)和社会监督是基金会治理的核心,并提出相关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