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网络时代言论型犯罪的界限,是当下司法实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将客观真实和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或不作为犯罪理论入罪。言论型犯罪的诉讼,原则上须根据实际或推定的被害人意愿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言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无法表达其是否告诉意思时,可直接适用公诉程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须是现实物理的秩序混乱,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任何正当目的的故意。对轻微言论犯罪不应轻易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信息网络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应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