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例中,直省疆臣们严格规定了典当的利率、赎期以及失火失窃、收当赃物赔偿等方面内容,超出了大清律例的相应规定,遏制了典当业市场化发育和市场竞争。当政者往往以恤民之名,行管制之实。所幸民国改元,营业自由原则明确写进约法,排除了前清省例的适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对典当业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