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矿业中的厂大都由若干独立的硐组成,并非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企业。与当时整个财政赋役的定额特征相应,同时也为了防止地方官员懈怠,国家对各矿厂下达了不能轻易削减的生产与课税任务,僵化的定额与矿厂生产的波动形成了清代矿业中的一个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也使朝廷与地方官员间产生了分歧,双方达成妥协的结果,是出现了辅助既定矿厂完成产量与税额的“子厂”。子厂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它与正厂之间不必有地理或矿脉上的邻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