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上的“单位优先”原则,直接决定了转化权配置上的“单位优先”,职工处于补充转化的梯队,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单位优先转化规则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一是探索职工原始取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二是设置职工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继受取得规则;三是设置职工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的法定继受取得规则;四是对现有职工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的约定继受取得规则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