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因式”作为民法典总分体系立法技术的经典表达,体现总则在分则中的普遍适用特征。“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抽象化立法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民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传统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理论的致命错误是共性法律规则的绝对化和缺乏体系的内在整体性,所以当代“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必须摆脱绝对化的抽象思维的局限,构建体系的内部整体性。应从“提取公因式”的整体构建和规则归纳相互作用的角度,对民法典总则主要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