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的登记办法及细则并不能使企业国有资产达到物权登记效力,因此,它还须依据物权法进行登记并被保护。国有资产仅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为由而不从物权登记制度上予以保护,这不仅使国有财产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保障,更使得国有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国有资产仍面临登记难和众多的登记部门,因此登记部门应给予宽松的登记政策,这些登记部门的窗口可以被简化。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我们不仅要改变陈旧的观念,还要通过取得时效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同时我们的司法部门更应负有义务来保护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