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的推行,我国西部地区出现了明显的法律职业短缺现象。中国法律工作者包括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三部分,他们职业化程度不同,服务于不同人口的法律需要。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发展决定着法制建设所达到的水平,但是它不应该以弱化、边缘化半正规化、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发展为前提,不应该把满足城市和发达地区人口法律需求建立在牺牲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人口的法律需求的基础上。应该从我国纠纷解决的整体布局出发,全面考虑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