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难题体现出抽象危险犯类型化理论与现实危险状况之间存在预设逻辑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这是由作为传统危险犯两分法逻辑基础的对危险属性的认识错位和分类标准缺陷所致。在推定行为危险的抽象危险犯与独立判断具体可察危险状态的具体危险犯之间,还存有需立法抽象规定与司法具体考量相结合来判断具体行为危险性的第三危险犯类型。适格犯理论对我国刑法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方面通过形式意义上的适格犯更合理的架构了“足以”犯判断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实质意义上的适格犯为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的危险犯提供了具体的解释方法和判断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