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故意或者过失自陷精神病、精神障碍,喑哑或者盲人状态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减免罪责的状况出现。而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和相关的刑事责任能力立法规范在满足上述立法目的上存有漏洞,主要体现在其可能使无故意或过失陷入上述状态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而使得故意或者过失自陷前述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却获得处罚上的宽宥。前者会导致主观无罪过之人入罪或者无法减轻处罚,后者会致使主观有罪过之人出罪或者刑罚的减免。因此需要对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立法规范进行补足和修正,以防止上述入罪与出罪以及是否从宽处罚在适用上的颠倒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