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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的现实与理想——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谈起
  • ISSN号:1674-4039
  •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 时间:0
  • 分类:F721.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 相关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2AZD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 潘佳
中文摘要:

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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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 《东方法学》
  • 主管单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 主办单位: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市法学会
  • 主编:傅鼎生
  • 地址:上海市昭化路490号
  • 邮编:200050
  • 邮箱:dffxtg@126.com
  • 电话:021-62128449
  • 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4-4039
  • 国内统一刊号:ISSN:31-2008/D
  • 邮发代号:4-825
  • 获奖情况:
  • 国内外数据库收录:
  • 中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 被引量:2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