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利益"与"资源利益"具有"一体两面、相互作用"特征,理论上有必要进行适当界分,立法也应当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是针对特定主体之间因"生态利益"的相对增进或减损而进行补偿的制度设计,以调整资源利益为主要目的之经济手段不宜纳入生态补偿的范围。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出发,应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性、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性、补偿标准的公平性、补偿方式和程序的可行性等方面,全面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无论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现实需要,还是制度构造本身所蕴含的系统性、辐射性、规范性等方面来分析,生态补偿制度都应该成为我国环境基本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立法供给思路,应从环境基本法、专门法、单行法协同共进的多元路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