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导体制上,我国众多的反腐败机构分别隶属于党委、政府和司法系统,即纪委、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固然这些反腐败机构均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但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新精神,也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奠定基础,有必要从职能上整合已有的反腐败机构,并重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纪委监察机构”和“国家反腐败局”。未来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反腐败领导与决策机构,并负责对内的反腐败预防与对外联络工作。“纪委监察机构”继续按照党政系统相应设计,并逐步实行垂直领导,只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国家反腐败局”是除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外的第三大犯罪侦查机构,集原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办案机构于一体,专司反贪反渎侦查职能,独立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并实行垂直领导,充分发挥其以事立案和独立办案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