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的法益遭受危险时,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信赖关系,配偶之间才产生互相保护和救助的特别作为义务;配偶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生活的通常情形和配偶的自我决定都应该成为排除配偶另一方作为义务的正当事由。我国的司法实务在解决配偶的作为义务这一问题上,大多过于形式地得出结论,认为只要存在配偶关系,就负有作为义务;也有少数刑事判决实质性地考虑到必须限制配偶作为义务的范围,对这种实务做法更需要刑法学界予以充分关注并给予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