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会产生有碍竞争的市场集中效应,反垄断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集中具有事前规制作用,而为了获取市场优势地位,不能排除有些跨国公司在反垄断审查阶段贿赂相关人员与部门;同时,具有代理人特征的反垄断审查机构也可能被外资兼并厂商俘获,并以交易企业提交信息的不完备为借口与其达成合谋,使得一项可能导致行业垄断的并购获得批准,因此应加强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信息披露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