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过程中存在着长效监管不足、沟通协调不畅、移送案件不力、取证保全不易等突出问题。在食品安全犯罪"双罚"制度的移送过程中,应坚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理论,原则上应同时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而不能"以罚代刑"或"只刑不罚"。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中,不能因缺乏国家标准而影响移送效率。司法机关不应将行政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或检验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本依据,而应在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加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