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作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方面,意在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出资人监督权和监督动力问题。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由政府授权,对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外派监事会是政府的授权机构而非国资委的职能部门,但国资委要为外派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同时获权对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我国目前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政府授权,着力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正当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公众代表,提高监督的中立性;明晰监事会权责,大幅提升对监督失职的问责力度和对监督成效高的监事的激励力度;健全外部市场体系尤其是经理人市场,强化国企代理人的市场评价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与既有监事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补充;在监事会内部设置业务合规性监督、财务合规性监督、党纪合规性监督和公共利益监督等专业化机构,形成监督合力;将监督对象的违规率及其所在企业的长期绩效作为监督有效性的主要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