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博弈的影响,德日犯罪论体系发端于二元论,发展为四阶层,形成于三阶层,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该转型历程表明: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的正确性都是暂时的.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永恒的;阶层体系能够使犯罪认定的思维过程更具层次性和逻辑性;各个阶层的实质化是阶层体系的演变趋势。德日犯罪论体系转型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是:犯罪构成之争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是一种正常现象;重视体系性思考的同时,应注重问题性思考;犯罪的认定不仅要坚持顺序性,还应强调层次性和逻辑性,可按照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事由、主观要件、排除主观责任事由四阶层依次进行;刑法理论应坚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