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是中国司法中的特有本土资源,"情调理处"是中国特色司法知识,传统上,地方士绅是缓冲国家与民间紧张关系的重要环节,是"情理"演绎中的必要角色。在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社会各阶层境况迥异,法官释法能力尚显粗疏、机械的现实情况下,将其演化为现代司法"善良与公平的艺术",使"情理"重新回归司法,是实现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有机契合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