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其中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对我国庭前会议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一个整体的考察和总结。与现有立法规定相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庭前会议要更加灵活和开放,司法实践对庭前会议的“需求”要大于现行立法所产生的“供给”。从具体运行机制来看,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庭前会议相比,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较为灵活,并不只局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启动方式偏职权化,依辩方主动申请召开的情况较少出现;会议内容较为丰富,涵盖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会议效力不拘泥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法官也会对某些问题直接作出裁断。以目前的司法现状为基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应朝着更具开放性、加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争点和证据整理适度化等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