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扩大监管权力边界的同时,却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同治理和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重行轻民”的立法思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未能真正建立:请求赔偿主体狭窄;强制“先行赔付”易侵害经营者利益: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并不公平:检验、认证机构赔偿责任边界不清;虚假信息责任条款易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条款主观过错条件缺位。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在保留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增加民事责任专章:把食品安全侵权赔偿主体范围由“消费者”扩大为“受害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宜采用“先行赔付”原则,而宜要求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过错连带责任和无过错有限(广告收入)责任制度:准确界定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贵原则、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