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是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其法律责任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审计师可能会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师“变相”提供了公司失败的部分补偿,从而使审计具有了保险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本文利用事务所转制提供的良好自然实验机会来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研究发现,事务所改制提高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为公司股票注入了保险价值,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分析发现,审计师经济实力不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事务所转制所产生的保险价值仅在四大所审计的公司成立,而非四大所未发现有明显结论。本文不仅提供了验证审计保险假说的新视角,也为事务所转制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