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裁决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提出的涉及低潮高地的两点请求具有管辖权。本文简要地分析了判断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原理和实践,从'低潮高地性质的判定是否涉及海域划界'以及'低潮高地的占有问题是否属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两个问题切入,指出菲律宾单方面的论证观点的谬误,对仲裁庭做出的管辖权裁决书中的有关结论进行批驳。本文认为,本案中对于低潮高地性质的判定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海域划界,仲裁庭对本案中涉及判定美济礁等海洋地物性质的两项具体请求不应拥有管辖权。菲律宾第4点请求中'低潮高地是否可被占有'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属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问题,因此仲裁庭也不应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