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制度的改革,既是对产权的分离,也是对政府工作职能的调整。为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出台一系列保护林业产权改革的文件,对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并充分考虑生产者的经营目的和市场因素,放宽林权改革后的采伐限额。同时,政府可以简化采伐的管理手续,赋予国有林地经营者对活立木自主采伐的权利,并通过限制采伐方式,或者限制皆伐的面积,特别是重点监督伐后及时更新情况,来缓解商品林采伐可能对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政府和承包者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