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与情节上,1997年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标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其量只有延续的特征,相对于之前的历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是方法论和内容上的历史性回归,《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显示出了回归有余而突破不足的尴尬。其实,在解决暴露出的问题上,之前我国刑法的历次修正基本都具有延缓矛盾的内容,因此,为避免此次修正再次面,临历次修正所陷入的周期性循环往复的怪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取的“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与其解释为数额情节二元说,不如解释为情节一元说更妥当。“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与数额情节二元说不具有必然的等价关系,数额情节二元说会造成一系列冲突和弊端,情节一元说才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标准实现突破性发展的应然选择。在解决矛盾的意义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与情节仍有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