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有助于消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处分权以及判决执行等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障碍。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原告释明并要求其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调查收集证据、委托司法鉴定,对原告的自认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不允许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并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适度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直接移送执行,均旨在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还亟须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与精细化,以期实现其强化的真正“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