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倡导将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合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逐渐流行起来。然而,就目前这种治理思想的理论研究和方案设计而言,它并没有充分反映出重组政策制定过程和调整现存制度结构的需要。以鹿特丹港重建的政策制定为例,需要我们弄清何谓多元主体合作,并进而思考何故这种新的治理方案提出来之后,政策制定者尤其是政府依然遵从其所镶嵌于其中的既有程序,不愿意适应新的治理安排,政策制定仍然是基于自我指涉的组织决策,而不是基于跨组织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