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不仅抗辩模式比较模糊,而且与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有冲突。该条款应当在“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模式中择一立法,同时外观设计权利条款和宽限期条款也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