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在对环境问题的因应方面有了可喜的进步,体现了立法对时代精神的回应。从环境法的角度审视,草案把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值得肯定,但相关条款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的表述不够规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一种倡导性规范,以其作为原则规定难以成为确定的判断标准,应当做进一步的规范表述。草案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形式,意义重大,鉴于修复生态环境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应当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民事权益的规定不够充分,对于一些潜在的环境法益、正在成长的新兴自然资源权利,民法总则也应当为其提供保护或预留足够的空间。草案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条款付之阙如,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应当赋予动物特殊“物格”的法律地位,予以相应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