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地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机制。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机制的框架体系应该是一个导向明确化、主体清晰化、载体具体化、行为合规化的整合的理论系统,各个具体要素应该围绕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两个问题来选择。地方政府因双重代理人身份往往产生层出不穷的投机行为,必须建立地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部分地方政府对中央“兜底”的心态使得地方债的规模膨胀迅速,要完善地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地方政府应对其披露的债权数量、偿还期限和用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