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74条仅规定了在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没有对抵押财产推定全损、被依法拍卖等其他情况下的代位问题作出规定;同时,代位物也仅限于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没有对所有权人从其他方获得的代偿物是否属于代位物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在船舶抵押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以《海商法》中船舶抵押权为视角,透视《物权法》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的不足,并对进一步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