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与公民社会既相互制约,又互为促进,构成一种双向进程。一方面,区域治理功能的整合提升,是以满足公民社会多元化与多样化的需求为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自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对区域治理中公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为优化区域治理中的公民社会的发展环境,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深层次的法律运作关系,即区域法律协调机制与公民社会利益代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