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法院的宪法地位是体制定位的国家性与组织属性的中央与地方区间性的双重配置。地方各级法院的宪法地位是作为实现国家任务的组织手段,随着司法功能的变迁,双重配置逐渐不适应司法治理的需求,亟需变革。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属性应走出中央与地方的区间思维,逐渐向趋向国家性,实现组织属性与体制定位的统合,构建中国语境下的最优统合度,但须按照司法功能绩效最大化的实质标准以及中央权重逐渐增大和适当加入社会监督的形式标准,并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契合和构建配套的组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