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冲突治理制度建设与完善可以使冲突各方建立合理和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使其行为更趋于理性,更偏向采取合作策略。中国现行公共冲突治理制度在应对现实公共冲突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包括冲突治理规范的结构性错位降低了治理效能,冲突治理主体的单一化格局使治理潜能受到限制,过度强调冲突预防的冲突治理策略使冲突的正向功能难以释放,冲突治理形态的运行失衡造成制度成本提高,以及冲突治理手段的控制导向使治理缺乏成效。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中国公共冲突治理的制度建设应当致力于三种冲突治理规范的结构契合,三类冲突治理主体的分工协同,合法性边界的适度拓宽为冲突“自我治愈”功能的实现留下空间,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两种手段的耦合互补,以及应急管理与常规管理两种态势的平衡运行。